谈婚论嫁本是男女双方间的私事,不过一旦双方婚姻未圆,彩礼的买单人可不同。近日,温岭法院石陈法庭当庭判处女方骆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给男方颜某彩礼38000元。 男方颜某与女方骆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5月份订婚,女方按当地风俗收取了男方彩礼38000元。不久两人因矛盾而分手,双方约定女方于2006年6月份返还彩礼38000元,并由女方父亲出具欠条一张,可该款至今分文未付。为此,颜某一气之下将骆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石陈法庭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因恋爱未能缔结婚姻,对此女方按当地习俗所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在现实生活中,给付和接受彩礼的主体不仅是恋爱中的男女双方,更多时候还涉及到两个家庭。因被告骆某的父母,直接参与对婚约彩礼的处置,故骆某与其父母应视为其作为接受彩礼的主体。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